山東省鄒城市政府出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8年12月03日】
【來源:山東省鄒城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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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東省鄒城市政府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出臺了《鄒城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對政府投資審計的范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結果的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辦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法負責對政府(含鎮(zhèn)、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投資金額在30萬元以上)進行概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和社會關注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辦法》要求,發(fā)改部門下達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應同時抄送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將年初財政資金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年內追加及變更的臨時項目預算抄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投資項目出具初步竣工驗收報告后6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工程竣工決算審計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情況做出書面承諾。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yè)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參與審計,但審計機關要對聘請人員及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過程進行監(jiān)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設單位不得在未經審計機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實施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辦法》還強調,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做出的結論性文書,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或者相關單位確定最終結算額的依據(jù)。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予以收繳。施工單位虛報冒領工程款超過審計審定造價15%的,處違紀金額20%以下罰款,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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