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市出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建議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9年08月24日】
【來源:江蘇省南京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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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出臺了《南京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建議暫行辦法》,這是落實《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又一項重要措施。

    早在2005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就在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意見。2005年5月,南京市溧水縣率先在全市實施了《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度》試點。對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盲目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違反財經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等10個方面進行責任追究。

    今年以來,南京審計機關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及《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為契機,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審計結果建議問責的范圍和程序,強化經濟責任問題追究,做到經濟責任審計“定責”與“問責”相銜接,出臺了《南京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建議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被審計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問題進行界定,分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列舉了審計問責建議的六個部分22個方面的范圍。規(guī)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建議和程序,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對查證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特定職務期間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審計機關依照《辦法》提出問責建議,并出具移送處理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達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根據審計建議問責的移送處理書,啟動問程序,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做出問責或終止問責的決定。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機關聯(lián)系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建議的后續(xù)工作。(吳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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