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縣審計局采取“四個堅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
為全面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圍繞 “深化、規(guī)范、提高”的總體要求,近年來,湖北省京山縣審計局在強化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主要做到四個堅持。
堅持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實行“四個統(tǒng)一”。統(tǒng)一進行審前調查、統(tǒng)一審計實施內容、統(tǒng)一問題定性和責任劃分、統(tǒng)一審后反饋意見情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內容、程序、范圍、重點以及責任的界定、結果的運用等方面都進行了規(guī)范。
堅持經濟責任審計四項制度。一是審計組未先提交審計工作實施方案,分管領導不簽發(fā)審計通知書。二是審計組長未對審計工作底稿、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查復核簽字,股室負責人不予審核。三是股室負責人未對審計報告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簽字,法制人員不予復核。四是法制人員未向分管局長遞交復核意見書,局委會不聽取審計組匯報。明確規(guī)定了從局長、分管領導到審計組長、審計人員的職責,強化審計項目質量管理。
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四項原則。一是客觀性原則,以審計事實為依據(jù),不帶主觀成份,以寫實手法做出評價;二是準確性原則,審計評價用語準確,不用修飾語言,不評價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三是全面性原則,即全面分析審計結果和事實,不用單個事實或指標評價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整體情況;四是對比性原則,即根據(jù)凈資產接任前后對比變化進行評價。
堅持推行主審負責制和審計報告五級復核制度。實行主審、部門負責人、法規(guī)監(jiān)督科、分管局長、局長業(yè)務辦公會五級層層把關制度,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蔡文博 )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