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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遏制騙房騙補須用好法律武器
 
【時間:2016年08月18日】 【來源:南方日報】字號: 【大】 【中】 【小】

近日,審計署公告了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發(fā)現依然存在保障房“空置”、建設資金被閑置、騙取保障房資格等老問題。其中,全國有5.89萬戶不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家庭騙取住房3.77萬套、住房補貼超過6000萬元,極大影響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正義。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種公共資源,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項福利制度在一些地方變形走樣,被一些心懷不軌者用來謀取私利。保障性住房無論租住還是售賣,其價格都遠低于市場價。正是基于這一特性,許多不符合條件的高收入者想方設法“調低”家庭收入,意圖騙取保障房購買資格或住房補貼。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利用保障房政策漏洞,把這一原本指向困難家庭的福利用于為已服務,“按干部級別量身定做”經濟適用房。一段時間以來,不少地方曝光了開著豪車住保障房、租賃到廉租房即刻轉租獲利、個別工作人員幫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騙購騙租等現象,嚴重違背了國家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初衷,對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事實也再次證明,再好的制度設計,如果缺乏有效監(jiān)管,最后也會淪為壞制度,釀成更大的不公平。

查看審計結果會發(fā)現,每年都有大量的騙房騙補家庭,20134.75萬戶,20144.4萬戶,20155.89萬戶。為什么這一問題遲遲得不到根治?除了房管部門監(jiān)管不力,更根本的原因是騙房騙補的成本太低,所以會有那么多不符合條件者企圖蒙混過關。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勃興,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差價越拉越大,從數十萬到上百萬不等。目前,對于騙房騙補者的處罰,還主要依托行政手段,包括退房退補貼、3-5年內不能再申請、罰款等。這些處罰相對于保障房的巨大溢價空間,太過軟弱無力,有的地方僅僅是罰款5000元了事。如果說事前監(jiān)管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絕對有效,那么事后懲處理應全力出擊、以防后效。而現實情況卻是,事后懲處不但不能震懾違法違規(guī)行為,還可能起到惡劣的示范效應。鑒于此,遏制騙房騙補還須引入其他更加嚴厲的懲處手段,用好法律武器無疑是一個正確選擇。

騙房騙補既然是騙,是否適用于詐騙罪?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解釋,其中有一條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這應該是以詐騙罪懲處騙房騙補行為的法律依據。但實際上,截至目前還沒有一個騙取保障房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相反,卻有騙房者起訴房管部門的。今年6月,廣州一男子“裝窮”騙經適房,后來被查出退房后竟還告到法院。這是何等的諷刺?而在保障房政策實施比較好的香港和新加坡,任何人虛報資料騙取住房的行為即屬違法,定罪后將面臨罰款和監(jiān)禁的懲處。這也是兩地較少發(fā)生騙房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F今在大陸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取醫(yī)保、騙取低保的案例都被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危害明顯更大的騙取保障房行為也理應入刑。唯有如此,才能提升違法成本,也才能捍衛(wèi)法律剛性。

任何事情,只要成本小于收益,總會有人鋌而走險。保障房亂象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當務之急是用好法律武器,構建嚴厲的追責和懲處機制。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規(guī)范,堵住監(jiān)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大查處力度,對騙房騙補、變相福利分房、失職瀆職等問題“零容忍”,讓違法違規(guī)者付出高代價,確保保障房政策真正惠及困難群眾。(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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