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劉家義近日做客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在線訪談時表示,審計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也面臨著種種誘惑。特別是隨著審計力度的不斷加大,審計作用的不斷發(fā)揮,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一方面面對各種威脅、恐嚇、誘惑,另一方面也很容易成為一些不法分子、違紀違規(guī)者“圍獵”的對象。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何以會成為“圍獵”的對象,這當然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不法分子、違紀違規(guī)者要“圍獵”的其實不是審計人員,而是審計人員經法律授予的審計監(jiān)督權,圍獵者的意圖十分明了:希望審計監(jiān)督權在圍獵之下不再是公器,而能為私人所用。
審計權力遭遇“圍獵”,這無疑是一個風險提示。誠如劉家義所說,由于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審計署工作范圍廣、領域寬,審計人員長期分散在各地進行審計,如何加強對審計監(jiān)督權行使的制約,確保審計監(jiān)督權正確行使成為外界關心的重要問題。
長期以來審計工作的實踐表明,影響審計監(jiān)督權正確行使的要素,其一是權力干擾。眾所周知,作為以權力監(jiān)督制約權力的一項制度安排,審計在國家治理大系統(tǒng)中理應發(fā)揮免疫作用。但既然責在“免疫”,在免疫的過程中就難免存在一種“抗免疫”的力量。這股力量緣自何處?在2014年的全國兩會上,審計署一位副審計長曾經坦率指出,“當前一些地方的審計工作的確會受到地方黨政部門的干擾,一些問題‘屢審屢犯’也有制度安排上的原因。”其二就是面對審計監(jiān)督權虎視眈眈的各種圍獵者。
建立制度排除權力對審計的干擾,目前已有頂層設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印發(fā)了《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其中提出要保障審計的獨立性,到2020年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jiān)督體制,隨后審計署提出將推行“干預審計行為登記報告制”。
而要讓各種“圍獵”的計劃落空,審計人員個體的應對則至關重要。在這個問題上,一方面人們期待審計人員面對“圍獵”經得住誘惑守得住底線,另一方面常識又告訴人們不能總是寄希望于個體的自律。一個事實是,自從掀起審計風暴,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口碑頗為正面,但與此同時,也有人從底線上墜落。據劉家義披露,中共十八大以來,審計署有兩人因觸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有9人因違反黨紀受到了黨紀處分,有32人因違反審計署制定的工作紀律等受到政紀處分,24人因工作失職被追責問責。
有鑒于此,審計署拿出了一些“藥方”,即“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嚴格規(guī)范審計行為”、“嚴格實行干部交流輪崗和審計回避制度”、“持續(xù)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強化署內巡視監(jiān)督”,這些藥方的效果毋庸置疑,但就性質而言似乎仍近于內部自律和內部監(jiān)督。
誰來對監(jiān)督者實行有效監(jiān)督?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開出一條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