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10日電 審計署10日向社會公布了移送至2013年底已辦結的19起違法違紀案件和事項處理情況。 這19起案件事項的處理情況是:
財政部企業(yè)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受賄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柱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同案其他5名責任人有期徒刑10年至14年6個月。
原環(huán)??偩謾C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中晟環(huán)??萍奸_發(fā)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以革貪污公款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劉以革有期徒刑7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唯寧受賄案。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吳唯寧及其妻王永紅有期徒刑11年、5年;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福建新大陸軟件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梁鍵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海遠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德水、副總經理孫飛濫用職權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孫飛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李德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東方摩能國際科技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公司實際控制人蔣小勇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40萬元。
陽信圣泰貿易公司等61家企業(y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山東省陽信縣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分別判處公司實際控制人張銀春等3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7年,并分處罰金10.5萬至21萬元。
保定廣龍生物肥料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龍挪用資金案。定興縣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于龍有期徒刑3年、追繳汽車1輛;定興縣紀委給予縣財政局等單位3名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免職等處分。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公司原總經理趙洪波等人套取保險資金案。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趙洪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同案其他5名責任人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免予刑事處罰。
湖南省郴州天湖綠色食品有限公司騙取財政資金及貸款案。郴州市紀委給予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原副主任劉承虎開除黨籍處分;蘇仙區(qū)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公司總經理張曉平、副總經理周鐵橋罰金各5萬元。
企業(yè)主袁正安、韓小兵等虛報注冊資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分別判處袁正安、韓小兵等5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并處罰金15萬至101萬元。
中國出版集團下屬北京中新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瑞明貪污公款案。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瑞明有期徒刑6年。
重慶市彭水縣保家鎮(zhèn)村建辦原主任李洪錦貪污公款案。彭水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洪錦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4.78萬元。
吉林省農安縣新農鄉(xiāng)初級中學原副校長王益國挪用公款案。農安縣人民法院判處王益國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并追回被挪用資金。
江西省上饒德興市人民檢察院6名干部在企業(yè)報銷費用的問題。上饒市紀委分別給予程曙宏等6名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沈陽市和平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局違規(guī)購買購物卡的問題。和平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分別給予該局局長田力、區(qū)拆遷服務中心主任劉輝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并全額追回違規(guī)支出。
河南省鄢陵縣廉租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許昌市紀委、鄢陵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分別給予鄢陵縣副縣長鄭永輝、原副縣長邢書志、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劉東營等9名責任人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收繳相關企業(yè)和個人違法所得72.51萬元。
江蘇省泗陽縣兩所中學校舍質量不合格的問題。泗陽縣紀委、監(jiān)察局、教育局先后給予里仁中學原校長王昌太、南劉集中學原校長何蘇祥等15名責任人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
重慶市黔江區(qū)扶貧開發(fā)辦公室違規(guī)使用扶貧資金的問題。黔江區(qū)紀委分別給予該辦主任曾毅、副主任劉正軍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區(qū)農委副主任杜勇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山東省聊城市國家稅務局油田分局違規(guī)套取費用的問題。聊城市國家稅務局給予油田分局局長孫來玉行政降級處分并免去其局長職務。
近年來,審計署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移送了大量違法違紀事項和犯罪案件線索,并對這些案件和事項定期跟蹤了解其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