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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起審計移送案件和事項辦理落實機制
 
【時間:2008年12月25日】 【來源:山東省青島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為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提高審計移送案件和事項的辦理效率,近期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辦公廳專門下發(fā)《關于加強審計移送事項辦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審計移送事項辦理工作,加強協(xié)作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及時予以辦理。同時,該市審計局分別與市紀委、監(jiān)察局和市檢察院聯(lián)合出臺了案件移送和協(xié)作配合制度,從而建立起審計移送案件和事項辦理落實機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限定辦理時間。文件規(guī)定,財政、稅務、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監(jiān)察、國土、規(guī)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后,應在30日內將審計移送事項的辦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因情況特殊不能在30日內辦結需要延期的,應向審計機關說明情況,并在辦結后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審計機關。紀檢監(jiān)察和檢察機關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將立案情況通知審計機關;如認為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不應由本部門辦理或不予立案的,應在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7日內,向審計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出具相關依據(jù)。

    二是增強監(jiān)督合力。各級審計機關和檢察機關、紀委監(jiān)察機關分別指定一個部門承擔案件線索的移送及相關協(xié)作配合工作;在查辦違法違紀案件過程中,應當相互支持配合,可以就相關查辦事項商請對方提前介入。

    三是強化部門責任。對重要審計移送事項的落實情況,審計機關應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經政府同意后納入政府督查。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對審計移送處理書不予辦理的,審計機關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建議監(jiān)察機關予以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審計移送案件和事項辦理落實機制的建立,明確了有關部門在辦理審計移送案件和事項中的責任和義務,增加了剛性要求,加強了協(xié)作配合,提高了辦理效率。(李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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