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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出臺《審計項目審理辦法》防控審計風險
 
【時間:2011年05月12日】 【來源:湖北省十堰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為提高審計項目質量,防范審計風險,規(guī)范審計行為,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審計局制定出臺了《審計項目審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共分二十九條,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審理方式、審理內容、審理程序、審理責任和執(zhí)行時間等。該《辦法》規(guī)定,凡是本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法規(guī)科必須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等執(zhí)法規(guī)范的要求,對審計組提交的反映審計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理意見,促其改進規(guī)范。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程序是否合規(guī);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發(fā)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同類問題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該《辦法》要求,各審計組應當嚴格執(zhí)行審計進度定期報告和重大審計情況即時報告制度。審計組在審計報告形成前,應當召開專門會議,通知法規(guī)科審理人員參加,評價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審計發(fā)現問題的重要性等。(戢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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