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fā)〔2015〕58號)中關于“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和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強省廳對市、縣(區(qū))審計機關的領導,海南省審計廳近日出臺了《市、縣(區(qū))審計局局長例會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guī)定,例會實行議題制,按季度召開。例會由省廳領導和各市、縣(區(qū))審計局局長組成,由廳長或其委托的其他廳領導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集體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的重要文件及重要會議精神,深入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的重大決策部署,研究解決審計改革推進中的難點問題,聽取各市、縣(區(qū))審計局工作情況匯報,通報有關工作情況,開展工作交流等。會后,例會決定的重要事項由省廳辦公室負責督辦,各市、縣(區(qū))審計局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廳辦公室報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例會搭建起一個全省審計機關議事決策、溝通交流的平臺。通過定期召開例會,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及時了解市、縣(區(qū))審計機關工作動態(tài),加大審計工作統(tǒng)籌力度,進一步增強了全省審計工作的協(xié)同性和整體性,為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做好準備。(曾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