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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南京辦強化對審計機關證明性文書的管理
 
【時間:2011年12月12日】 【來源:審計署駐南京辦】字號: 【大】 【中】 【小】
    
    審計機關介紹信和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是以審計機關名義對外行使監(jiān)督權力或聯系工作事宜的證明性文書,是審計人員合法受托行使審計權限的有效證明。為規(guī)范審計監(jiān)督權力運用,加強審計干部廉潔自律,避免違反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最近,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進一步強化對上述兩類證明性文書的使用管理規(guī)程。
    
    一是“三權”分立,明確管理責任。介紹信、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審計機關印章三項要素齊全,就可以從金融機構查詢到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活動情況。為了加強控制,該辦將介紹信、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印章的保管權限分離,分別由辦公室檔案人員、法規(guī)處相關人員和機要人員負責管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為文書的有序管理提供了保障。
    
    二是“雙向”提示,精確使用范圍。為防范利用證明性文書達到私人目的的“公權私用”現象發(fā)生,該辦通過“雙向”提示,進一步精確了上述文書的使用范圍。首先,通過制定制度、組織學習、會議通報等方式,明確其使用范圍僅限于審計業(yè)務事項,不得用于非審計項目或者審計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強化審計人員規(guī)范使用的意識;其次,在上述兩種文書上印制“此件和本辦工作證同時使用方有效”的提示字樣,以方便被審計單位驗證真?zhèn)巍?BR>    
    三是提前審核,嚴格審批手續(xù)。按照該辦新出臺的規(guī)定,領用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之前,須由法規(guī)處對擬查詢事項進行合規(guī)性審核,并在其出具明確結論的基礎上,呈報辦領導審批。對于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的審批更為嚴格,要求審計組已取得相關證明材料,證明被審查對象存在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并經法規(guī)處審核屬實的情況下,特派員方給予審批,準予領用此項文書和用印。上述做法遵循了審計法“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規(guī)定,確保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力與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不相沖突。
    
    四是復印備查,完善繳銷制度。加強事后管理,落實好每一份證明性文書的去處是嚴格審計查詢行為管理的最后一步。該辦對證明性文書的繳銷時間和要求做了明確規(guī)定:業(yè)務處應當在審計項目現場結束后、審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辦理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的繳銷手續(xù)。對于業(yè)務處室領用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和因特殊情況領用的空白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介紹信,在實際應用時,須復印留底,待審計結束后交回備查。(畢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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