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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倒逼”制度完善 “治標”更要“治本”
張華榮 (審計署成都辦)
 
【時間:2013年07月10日】 字號: 【大】 【中】 【小】
     “治標”和“治本”都是中醫(yī)的名詞。“治標”意思是指消除表面的病征,即解決問題的表象;“治本”意思是根除引發(fā)疾病的原因,即從根本上杜絕問題的產生。
    按筆者對審計工作的初淺認識看,審計工作就應該在經濟領域發(fā)揮治標和治本的雙重作用:治標,堅決查處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為解決問題治本創(chuàng)造前提條件。治本,通過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完善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建議,從源頭上預防問題的發(fā)生,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在今年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報告中,筆者欣喜地看到,在反映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情況時,審計署特別突出了財政體制運行的相關情況,從制度層面深刻揭示了問題存在的原因??梢?,審計署在查處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體制機制建設層面的問題,更加注重發(fā)揮審計機關在推進法治建設方面的作用。
    治標是基礎。沒有發(fā)現問題就無所謂分析問題,更談不上解決問題。只有在審計查出各類問題的基礎上,才能開展從現象到本質、從個別到一般、從局部到全局、從苗頭到趨勢、從微觀到宏觀的深層次分析,從而為治本打下基礎。另一方面,問題總會存在的,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改革的深化,各種新問題、新矛盾還會不斷出現。作為監(jiān)督部門,審計署堅持把對重大違法違規(guī)案件、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當、重大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項的揭露和查處作為基本職責和重要任務,對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治本是關鍵。查處問題不是審計的最終目標,少出問題,最好不出問題,亦即治本,才是審計的真正目的。有的單位、有的問題屢查屢犯,根本原因還是管理不規(guī)范,制度不健全。因此,管錢、管權、管事,根本上還是靠體制機制,把權力涂上防腐劑。審計署應充分發(fā)揮職能優(yōu)勢,除了查處違紀違規(guī)問題、懲處違法犯罪分子外,加強對審計情況的綜合分析,及時發(fā)現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對策建議,以審計“倒逼”各項制度的完善,推動建立不敢貪不能貪的機制,從制度、機制上解決經濟發(fā)展中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推動制度建設,促進改革深化。
    從治標走向治本,這才是審計的價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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